四川省川联旅游业商会
四川省旅游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旅游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四川省内的非公有制为主的旅游行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企业,并坚持创新,在政府和会员、会员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四川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职能。开展旅游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加强沟通与协调,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行业发展政策;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环境;大力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在会员中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承诺、诚信经营监理、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对外交流管理制度,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维护国家利益;
(三) 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职能。根据授权进行旅游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最新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推广先进经验,宣扬先进典型;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和招商活动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主动参与协调对外经营活动的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
(四) 认真履行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积极协调旅游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积极协调旅游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为: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